王振川:动员社会各界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
来源:正义网 时间:2007/05/11 作者:

 

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

王振川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正义网北京5月9日讯 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王振川副检察长在发布会上讲话,以下是讲话全文。

各位记者、同志们:

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主要目的是:对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向新闻媒体通报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安排。刚才,陈连福同志宣读了高检院政治部、渎职侵权检察厅、控告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联合下发的《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现在,我就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月活动对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和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次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宣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性质、作用以及案件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办案程序为重点,全面展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大成果,揭示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动员社会各界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建立健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惩防机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和质量效果。

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重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五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特别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方面的案件,决不能手软。”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工作人员存在着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脱离群众,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贪污腐败。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决不能辜负人民的期望”。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点话题,呼声一年比一年强烈,要求一年比一年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关心、关注达到了空前程度。高检院党组和贾春旺同志一直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摆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突出位置来抓,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如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四川省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多元。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二是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如湖南省娄底市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损失;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处长牟智波和房地产交易所所长陈宏新等人违法为不法分子办理房屋拆迁《他项权证》,使不法分子骗贷,造成1300余万元经济损失案。三是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安徽省阜阳市假奶粉案,涉及的安徽、福建、浙江、四川等地工商、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和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导致4000亩小麦绝收的玩忽职守案,都是很典型的。四是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出入人罪;有的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侵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还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甚至直接参与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五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六是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2003年元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共立案查办134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85人,厅局级干部55人,省部级干部1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人员虽然是极少数,但这些犯罪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侵犯人民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必须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出发,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查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国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准确掌握刑事司法政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十五条指导性意见”;2006年2月,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几年还在整个检察系统积极推进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形成了以省级院为龙头、市(分、州)院为主体、县级院为基础,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能够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和阻碍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机制等。这些重大举措极大地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成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检察工作的“亮点”。反渎职侵权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全国各级检察院和广大反渎职侵权干部不懈努力的结果。同时,各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加强舆论监督,不断加大反渎职侵权宣传力度,扩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也是功不可没。在此,我代表贾春旺同志和高检院党组向各级检察院和广大反渎职侵权干部,向给予检察机关极大支持的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各位记者、同志们: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有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从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发现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数量与实际的发案状况相差悬殊。上述问题,致使反渎职侵权工作尚处于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制约着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发展。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就是要依托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多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这对于动员全党和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安排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这次宣传月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5月10日至5月25日,开展好社会公众宣传活动。这次会议之后,各省级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对宣传月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级检察院都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把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计划好、安排好、落实好。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相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和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汇报、通报和宣讲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的意义、内容和主要措施,取得领导、支持和配合。高检院已经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各大新闻媒体联系,开辟宣传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刊登专题文章;各地也要在当地主要报刊开辟专栏,请地方电视台播放《职责与犯罪》警示教育片,运用挂图、画册等宣传立案标准,确保宣传月活动有一个比较强势的开局。

第二阶段从5月25日至6月10日,着力做好组织推进工作,分专题、有步骤地开展宣传活动。高检院已经分别走访了中央有关部委,向他们通报了这几年查处相关部门、行业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要情况,并取得了这些部门对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的支持,与有关部委联合印制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手册。各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控告检察、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以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通报宣传月活动安排,取得有关机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主动深入到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宣讲授课,分类细说,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的开展宣传预防工作,确保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阶段从6月11日至6月15日,要与举报宣传周活动结合起来,掀起宣传月活动的高潮。各地要广泛动员各种宣传力量,运用新闻宣传、上街宣传、接受咨询、受理举报等形式进行宣传。要采取上街道、入社区、下乡镇等形式,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张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挂图》,向人民群众发放《渎职侵权犯罪举报手册》、《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解读》、《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画册》等宣传资料,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掀起宣传月活动的高潮。

各地在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中要突出重点,抓住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性质、任务,以及在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本质体现和法律监督的实现形式,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反渎职侵权工作与检察机关其他各项法律监督业务工作相辅相成。对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工作中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查办,惩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是确保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的重要手段。目前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存在的法律监督不力、权威性不够,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以罚代刑、违法执法,滥用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枉法裁判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反渎职侵权查办案件不到位是有关的,这也说明了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在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加强。

第二,宣传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举报方式、移送程序、办案规程等内容,特别要进一步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把立案标准宣传到相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去,宣传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和侵犯人权犯罪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法律意识,缺乏犯罪概念,有些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规定不了解,对立案标准这条“高压线”不掌握,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并不是抓的人越多越好,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和宣传教育,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遵守法律,预防和减少犯罪。要让大家知道:不揣腰包也可能构成犯罪;乱作为或者该作为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好心”、“为公”办了坏事也可能构成犯罪。要通过宣传,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刑法规定和立案标准,自觉地做到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秉公执法,从而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提升依法管理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社会事务的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举报渎职,控告侵权,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宣传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决反对腐败的指示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围绕充分发挥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改变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薄弱环节的状况,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发展和明显成效。2003年元月到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滥用职权类犯罪8247件9367人,玩忽职守类犯罪10983件12394人,徇私舞弊类犯罪4800件5535人,侵权类犯罪3597件5386人;在上述案件中,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有11484人,涉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有10383人;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

第四,宣传各级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宣传具有直观性、生动性、震慑力大的特点,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工作,以案释法,深入剖析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和心理演变轨迹、行为变化过程,揭示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办法。各地要选择一批近年来查办的有影响有震动的,人民群众关注的,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件,组织专人进行分析研究,有的可以组织记者实地、跟踪采访,及时发布检察机关查办情况。案例宣传要把握侧重点,以宣传教育为目的,注重社会效果,防止炒作、过分渲染细节、误导公众,更不要因宣传报道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避免产生负面效应。

第五,宣传检察机关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思路和办案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从服务发展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抓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确定查办重点。突出抓好危害公正司法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决不放松对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贴近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关注国计民生,认真分析研究新领域犯罪和新手段犯罪,积极开拓查办案件的新领域。切实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保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和质量标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办案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有度。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持公正、文明办案,注意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

三、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月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副检察长为组长的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宣传、反渎、控告(举报)、预防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积极参加,各部门全力配合,落实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具体任务。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查和指导,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宣传月活动有序进行,取得实效。

(二)抓住机遇,狠抓办案。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推动案件线索的举报、排查和查办工作;要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体现宣传月活动的成果。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典型案件要优先组织查办,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向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展示检察机关强化反渎职侵权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决心和行动。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宣传月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取得支持,共同开展好宣传月活动。要把宣传月活动和犯罪预防工作结合起来,与有关部门深化改革、加强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促进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要把宣传活动的重点放在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把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

(四)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这次宣传月活动旨在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各级检察机关要热情欢迎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积极参加,为他们的宣传报道提供方便。各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都是宣传工作的专家,经验非常丰富,要虚心请他们帮助我们出谋划策,认真听取他们对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的好建议、好意见,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携手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做出新的贡献。宣传活动重在教育、预防,也要注意把握宣传基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遵守宣传工作纪律,注重宣传效果。

各位记者、同志们: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好形式。我们将以“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同时继续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配合。希望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记者为搞好宣传月活动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搞好宣传工作,也真诚地欢迎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记者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