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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200000101/1510-01910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11-17
名称: 关于印发《龙湖区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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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湖区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7  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龙湖区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龙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但区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行政事项决策的除外。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

  (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区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九)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一般由区政府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决策规则。

  第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时,区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确认。

  第八条区政府行政首长代表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决策。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结果公布。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先调研后决策。决策前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实施决策事项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实施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实施决策事项的措施;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调研后,一般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异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咨询或论证由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或者授权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科技、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参考。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征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本单位的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

  (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时限;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公众对行政决策事项必要性有重大争议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应当提前7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提交会议决定前,须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区政府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或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采纳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或审核意见。对法律审查意见、审核意见涉及合法性界定内容,决策承办单位或其他单位有争议的,以法律审查意见、审核意见为准。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决策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报区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第三十条 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必须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其决策建议应当在会前向区政府行政首长阐明;

  (五)区政府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会议由区政府行政首长视讨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的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制作会议纪要,并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七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的授权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三十四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并定期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评估结论向区政府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跟踪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重大工程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区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八章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价。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决策承办单位有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承办单位牵头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咨询单位参加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第1年,每半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实施期限不满一年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后评价周期。

  第四十二条决策后评价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执行中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决策后评价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评价工作参加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

  评价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

  第四十四条 决策后评价方式: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查、抽样问卷等采集整理决策实施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实施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内容的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四十五条 决策后评价报告:

  (一)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说明;

  (二)提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停止执行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并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