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径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龙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切实加强预防和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的污染事件控制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第1号)的要求,根据《汕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汕府﹝2021﹞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类型包括:
(一)生物性污染。以藻类暴发、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传播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故。
(二)化学性污染。以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铭、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故。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各种水污染事故。
二、应急组织体系
龙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和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
(一)区应急组织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区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职责详见附件1)。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应急组织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跨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领导。
副总指挥:区党政办分管领导、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
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局、区工业园区办、区环卫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警大队、汕头龙湖海事处、汕头榕江海事处、汕头澄海海事处,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龙湖供电局。
(二)区现场应急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总指挥,并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2)。
区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包括:1.执行应急组织指挥部处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和指令;2.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3.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4.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5.通知环境监测或卫生(疾控)部门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6.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7.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8.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9.调派救援设备器材、人员车辆等。
(三)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有关街道设立本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分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本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订本街道应急预案;对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较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对本辖区内可能造成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对和善后工作。
三、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情况上报等工作内容。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如下:
(一)信息收集和研判
1.信息收集
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能,对辖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日常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调查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生态环境及水务部门通过定期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变化信息,也可以通过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获取水质预警信息;
(3)区生态环境分局可通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固定源异常排放的信息,通过藻类密度变化的监测获得水华事件的信息;
(4)区交警大队可通过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2.信息研判与会商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局等部门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相关单位报告获得事故信息的,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上述及调查工作,同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
区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汕头龙湖海事处、汕头榕江海事处、汕头澄海海事处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做好应对准备。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根据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组织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控制事件苗头。通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控制责任人。受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对自身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和评判,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预警发布和级别调整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报请调整预警级别。
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具体符合条件如下:
(1)进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地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专家咨询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有义务通过110、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具体报告程序如下。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属地街道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区各部门、各街道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上级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信息上报
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可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企业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信息通报
(1)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邻区时,经区政府相关领导批准,由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邻区相关机构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情况,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响。
(2)当邻区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我区时,由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部,经区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居民饮用水水质时,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应及时核实情况,将事件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经批准后按规定流程及渠道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消息。
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迅速组建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对涉及事故点的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水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位置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将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5.应急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数据共享的预警平台,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向区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形成后,应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应急监测流程如下: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要求,根据污染现场的实际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和气象条件等,确定监测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明确对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制定监测方案,布设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组织指挥部立即成立调查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对于生物性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状况。
对于化学性污染,重点排查工业企业,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渡口、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对于涉生产经营活动印发的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
对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二是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桥面收集系统、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水利枢纽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三是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水利枢纽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四是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五是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
7.应急处置
(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根据污染特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地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地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应急方案中明确。
(2)现场调查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汕头龙湖海事处、汕头榕江海事处、汕头澄海海事处等相关单位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3)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组织指挥部应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活性炭吸附处理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应急组织指挥部负责协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中应急供水、罐装饮用水的市场供应、配送、调度和负责组织、发放饮用水等救济物资。
应急供水遵循先保障生活后保障生产的原则。用水缺乏时应首先保证生活用水需要,其次满足生产用水需要;建议关停某些用水量大的工厂或服务性行业。在取水口关闭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物资保障组向群众供应洁净水。
(4)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应急物资储备。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按职责对各街道进行指导。各街道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并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注明物资运输通道、方式,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对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以保证其有效性。当发生较大及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应急组织指挥部负责物资调度。
先期处置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药剂。如中和剂、混凝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及应急池等;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5)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8.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响应终止条件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的应急监测队伍的监测结果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目标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应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建议报请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终止:一是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二是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三是恢复正常取水。
(2)响应终止程序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经专家咨询组评估确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区应急组织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按规定程序经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通过短信、网络、电话、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发布响应中止的信息。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指示精神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四、后期工作
(一)后期防控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属地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楚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后期防控的工作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针对已围堵及处理收集的油品、化学品、重金属废液等进行回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打捞后的漂浮物收集后视漂浮物的物质种类进行统一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它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事件调查
1.调查内容
由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依法组成调查组,查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地表式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2.调查报告
事件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损失、改进措施建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3.事件总结
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协助区政府开展事件总结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资料整理。将事件工作日志、事件动态报告、监测数据、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等文字资料,事件现场工作照片、录像等影音像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一事一档。
事件回顾。龙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重特大或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对发生和处置过程进行梳理,利用影音像资料和水源地信息平台资料,结合污染物扩散模型,模拟事件发生、演变和处置过程,再现事件发展全过程,为事件全面总结提供资料基础。
事件总结。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形成事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等方面内容。
4.损害评估
(1)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可由政府组织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开展评估
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3)评估报告
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政府。通过科学评估,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恢复水源水质,尽快实现正常取水供水提供保障。
5.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属地街道要及时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提供政策、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开展疏散人员和受影响人员的回迁、安置、治疗、补偿、心理援助。
(2)对污染物开展分类回收和处置。对疑似危险废物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对明确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及液态废物,或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非危险废物的处置,依照相关法规进行。
(3)及时结清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产生的费用;及时返还被征用的应急物资;实施应急征用或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采取的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补偿。
(4)对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和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产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向相关责任方提出和进行追责、追偿。生态环境损害由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作为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工作。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其他方面的损害赔偿工作,依相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实施。
(5)制订恢复重建方案,尽快恢复当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做好污染损害补偿、受损区域重建等工作。
(6)开展相关保险理赔和应急基金使用工作。
五、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应急队伍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快速通知上级应急单位和外部应急机构的通讯信息。当应急队伍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人员。各小组负责人及值班人员的电话保持 24 小时开机。
(二)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培训及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各专项工作组和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经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及演练,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三)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档案库,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和装备能够及时供应。
应急物资、器材、设施的准备、存放、保护和维护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在非应急状态下,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要汇总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装备的月点检表,及时更新、补缺。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熟悉的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情况。
(四)经费保障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防、预警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需由政府承担部分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执行中根据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动用预备费或调剂项目资金等方式保障应急经费。
(五)其他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区域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水平。
六、监督管理
(一)宣教培训
区应急组织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保护。重点对水源地周边的村民和单位进行水源保护知识、法规的教育,提高当地人民自觉遵守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意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水资源保护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提高全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二)责任与奖惩
对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事态扩大,危害加剧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地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地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 1、表 2 和表 3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二)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预案演练和修订。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演练内容主要包括在事故期间通讯系统运作、信息报送流程、各小组配合情况、人员应急能力等。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当涉及预案相关部门职能变动,由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能变更情况对预案进行修编。
(三)预案实施期限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1.区应急组织指挥部职责
2.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3.超标项目对应推荐处理技术表
附件1
区应急组织指挥部职责
附件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附件3
超标项目对应推荐处理技术表
政策解读:
关于《龙湖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