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修订稿)》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
局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7日
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
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结合龙湖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深圳市坪山区-汕头市龙湖区“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即龙湖现代产业园,以下简称:合作园区)范围内开展实际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年度产值首次达到下述标准,分层次予以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年度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一)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予以奖励2万元。
(二)达到1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5万元。
(三)达到2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10万元。
(四)达到3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15万元。
(五)达到5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25万元。
(六)达到10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50万元。
(龙湖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合作园区范围内项目自开工之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5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第四条 龙湖区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合作园区纳统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对上年度帮助园区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500万元以上的,经龙湖区司法局备案,予以奖励5万元。(龙湖区司法局负责)
第五条 根据《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龙湖区与坪山区建立结对帮扶协作关系。为加强两区产业协同发展,对实际采购龙湖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实现两地企业产业链协作的坪山区企业(须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前向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按年度新增采购额1%给予采购方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六条 对新认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包括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家;新认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家;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家;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家;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家。(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七条 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家,新增入库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2万元/家,“个转企”当年度培育入库的企业,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2万元/家。(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第八条 对当年度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通过市统一组织的完工评价,但未能通过竞争性遴选入库或入库但未能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以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相应负责单位应当结合分工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符合要求的可规范操作流程并推行“免申即享,实时兑现”);统计口径以龙湖区统计部门为准,具体工作由龙湖区相应负责部门承担。
(二)本措施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龙湖区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除第五条外,享受本措施的企业须在龙湖区开展实际经营。
(三)本措施奖励资金来源坪山区对口帮扶协作龙湖区资金,由龙湖区人民政府统筹。
(四)以上奖励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该措施为《关于印发<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的通知》(汕龙府办〔2024〕10号)的修订版,新稿印发之日起,原文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