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防止因病致贫的有效措施 是造福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
 

 

 

   

 

我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为更好地发挥农村合作医疗的作用,提高参保群众的受益率,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我区2005年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调整为:区内约定医疗机构起付线由300元降为200元,报销比例由35%提高到40%;区外公立医院起付线由800元降为500元,报销比例由25%提高到30%;封顶线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今年9个试点村(居)参保农民住院费用报销也按新标准补偿。

我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

  11月22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汕头市龙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汕龙农合医[2004]1号),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在我区正式实施。
  设立龙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是区委、区政府为缓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又一举措。救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补助参加合作医疗贫困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减免,以及防范和调节合作医疗保障金运作风险。我区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在合作医疗保障金报销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且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的,可以申请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审批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4000元/人·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的捐资赞助。

我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

  为加强对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真正把农民的保命钱管好、用好。日前,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汕头市龙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对合作医疗资金(包括保障金和救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汕头市龙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不得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报表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出纳人员。合作医疗资金要定期向社会和参保人员公布,接受社会和参保人员监督。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年要向区人大、区政府汇报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我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为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区专门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区审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财政局、卫生局、新溪镇、外砂镇以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计师、村民代表组成。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将定期对区、镇(街道)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管理和报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区、镇(街道)合作医疗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龙湖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地址:
龙湖区大北山路翰苑楼5楼卫生局
接受举报、投诉电话:0754-836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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