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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龙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龙农合医〔2004〕01号
第一条 为缓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汕头市龙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规定》,建立龙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参加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大额医疗费用的减免、防范和调节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运作风险。
第三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汕头市及以上各级财政下拨的救助基金;
(二)区财政年度配套拨给的救助基金;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捐资、赞助的资金;
(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救助基金:
(一)贫困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在合作医疗保障金报销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且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的;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情况特殊的。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保人申请救助基金,应带本人身份证件、合作医疗证和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如实填写《汕头市龙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由村(居)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盖章,送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盖章,上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之后,要认真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每季度审批一次。
(三)获批准的救助基金,直接划入申请人所在镇(街道)的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所在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将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七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发放严格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结余额70%计算)、限额审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对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发放标准为1000-2500元/年,最高救助限额为4000元/年。
第九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组织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筹款活动,增加救助基金收入。
第十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每年向区人大、区政府汇报一次,接受监督。各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半年将受救助的人员名单和金额在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村(居)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无误。如因工作疏忽导致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要撤销救助,并追回救助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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