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防止因病致贫的有效措施 是造福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
 

 

 

   

 

印发汕头市龙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龙农合医〔2004〕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包括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和合作医疗救助基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来源包括:
  (一)农民个人缴纳;
  (二)各级政府(财政)资助;
  (三)集体经济扶持;
  (四)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每年人均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农民个人缴费10元,政府财政资金20元,包括省扶持资金人均10元,市扶持资金人均6元,区、镇(街道)扶持资金各人均2元。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量力扶持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农村低保户不必缴纳,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区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代为缴交。
  第五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来源:
  (一)市及以上各级财政下拨的合作医疗救助基金;
  (二)区财政年度配套拨给的救助基金;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捐资、赞助的资金;
  (四)区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用于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和投资营运。
  第七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大额医疗费用的减免,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运作风险。
  第八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不得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要纳入专户、专款专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要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要制定区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使用救助基金。
  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兼任。要制定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如实反映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每季度将合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和参保人员公布,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接受社会和参保人员监督。每年向区人大、区政府汇报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成立由审计、财政、监察、卫生、镇(街道)等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定期对区、镇(街道)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管理和报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合作医疗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区各级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对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向农民个人收缴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和向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捐赠的资金要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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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大北山路翰苑楼5楼卫生局
接受举报、投诉电话:0754-836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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