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03-3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王某财提起公诉,并同时对王某财及已另案处理的蔡某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二人赔偿环境污染损失人民249640元并通过汕头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该案系龙湖区检察院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17年2月份,王某财与蔡某源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东升村一民房设立非法电镀作坊,雇用多名工人从事金属件电镀加工。该作坊生产过程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便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厂房外侧的红肉埕溪内,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经现场调查及监测,该作坊排放的电镀废水含重金属总铬超标5. 94倍、总锌超标12倍、总镍超标103. 6倍。

  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系龙湖区检察院在审查王某财涉嫌污染环境罪这一刑事案件中发现,经内部线索移送、综合评估,龙湖区检察院认为王某财的行为已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委托有资质的专家对本案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进行评估。案件审查期间,龙湖区检察院发现,已另案处理的同案人蔡某源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多次与法院就诉讼请求、法律理解与适用、被告的人数确认、庭审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与法院达成共识,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龙湖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财、蔡某源的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且至今未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和向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经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龙湖区检察院遂于近日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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