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整治的通告
2020-07-07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定于即日起至12月期间在龙湖区范围内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和旅游观光车辆)。

  二、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对未经注册登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时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

  三、对超检验有效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时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向检验机构申报复检;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及时报废。

  四、对技术资料不全或无技术资料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向原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维修,并由其补齐技术资料,然后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销售单位应帮助购置单位办理注册登记,落实作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后方能投入使用;所购置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无制造许可证,该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未按规定考核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或证书已超有效期的,应及时申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五、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六、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构地址:龙湖区大北山路3号财审楼2楼201;业务咨询电话:87266136;检验机构地址:汕头市金砂路64号,业务咨询电话:88844404;注册登记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23号珠江楼二楼东厅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业务咨询电话:87263395。

  特此通告。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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