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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
实行社区服务单位证书
( 2000年7月31日 )
根据省23个厅委局《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粤民福[1996]23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制度的通知》(汕民[1998]102号)文件精神,我区拟向社区服务单位发放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有关事项如下:
一、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发放对象 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发放对象是指通过各种形式举办的社区服务机构或项目,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站);敬老楼或老人活动中心、老人公寓;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如工疗站、特教场所、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具有社区服务性质的居民生活服务站(点);其他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和居民群众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的项目。
二、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申办受理 按我局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制定的《龙湖区申办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有关规定(暂行)》执行。
三、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使用、 凡属公益性、福利性的社区服务机构项目,领取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证书便可开展服务;属经营性社区服务机构项目,在区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并凭区民政部门批文向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申报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服务。证书只供社区服务单位使用,不得涂改、出租或买卖;使用者凭证书享受粤民福[1996]23号文及市、县(区)所规定的社区服务设施优惠政策待遇。
四、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年检 社区服务单位应把证书悬挂在服务设施中的显眼位置。区民政部门将按规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单位年审制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证书使用单位进行年检,并做好年检记录。对有问题的社区服务单位,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已改变社区服务性质的予以收回证书。
五、其他事项、 各街道、居委会可将社区内现有的各种便民利民站(点)统一纳入社区服务网络,接受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委社区服务站管理,由街道统一发牌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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