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5.《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
6.《财政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方案》(财办发〔2017〕37号)
7.《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县二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8.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局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局门户网站
【监督渠道】通过电话方式监督0754-88460156(监督办)或0754-88260352(办公室)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