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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7568299084D/2021-00105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10-14
名称: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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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

【案情概要】柯某于2019年2月10日技工学校毕业后,考上了原学校的全日制大专课程学习,2020年8月6日入职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上班,担任经纪人一职。月平均工资3600元,且包含了业务提成。入职时柯某没有以实习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方式上班。公司也没有核实柯某的身份,也没有对其提出要求。入职后公司未及时与柯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柯某也未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月3日起公司以柯某多次迟到,给公司造成影响为由,通知柯某不用继续上班。此后,柯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至汕头市龙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1月13日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柯某系在校的大学生,为完成社会实践到被申请人处实习,并在2021年1月10日有向公司申请给予开具离校后有参加工作的证明书,柯某与公司之间并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及案件的处理方法】仲裁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柯某作为在校大专学生能否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具体到本案中:柯某入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时,公司为其发放了工牌,且工资组成部分由基本工资2400元加全勤奖300元加业务提成组成,月平均工资在3600元左右,柯某日常上班的考勤受到公司考核管理,双方已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和特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柯某是以实习生的身份到公司参加社会实践。不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综上,劳动争议仲裁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单纯实习关系,并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确认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每月向申请人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委提示】用人单位在雇佣年龄可能处于在校生的员工时应加强对身份和在学状况的核实,采用签订不同合同类型的形式进行用工,避免用工风险。在校学生要诚信向单位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主动要求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这样才能避免纠纷,以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