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
法定代表人:郑宏舫
单位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汕头市龙湖区天汇花园项目施工中拖欠何辉水电班组(25人)、管理人员(9人)共34名农民工工资141.93万元。2024年7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龙人社监字〔2024〕第A010-2号),截至2024年8月26日你单位拒不支付3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拒不配合调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拟作出将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郑宏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决定,列入期限为3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如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郑宏舫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如你单位在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