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基金管理,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汕头市龙湖区人社局决定遴选2家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金融机构(原则上遴选2家,若申报数量不足2家,则以实际申报数量为准)。现就开展遴选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遴选项目。
二、项目内容
经遴选确定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省、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贷后管理,跟进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确保资金项目安全。
三、遴选经办机构合作模式
(一)创业担保基金。龙湖区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作为龙湖区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将在遴选经办金融机构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担保基金。并按经办银行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随时调整基金存放数额。
(二)双方合作开展内容。
(1)贷款对象:符合汕人社〔2022〕119号文件规定的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
(2)贷款额度和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贷款利率及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借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5%)。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或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本次遴选经办金融机构
龙湖区人社局根据“汕人社函〔2019〕344号”文件精神,会同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取得分前2名的金融机构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不足2名以实际参加数量为准)。本次合作期限五年。
五、遴选经办金融机构基本要求
(一)参加遴选经办金融机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同名经办金融机构只能有一个主体参与遴选。参与遴选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二)参加遴选金融机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参加遴选金融机构有与遴选合作项目业务契合的业务产品。有专门的部门从事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办机构营业点,为借款申请提供便捷服务。
(五)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每年向区人社部门推荐2名以上信誉良好的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
(六)承诺低于5个工作日审批的优先考虑。
(七)近五年与区县以上各相关行政部门有合作开展业务的经办金融机构优先考虑。
六、技术要求
参与遴选金融机构应就以下技术要求制定合作方案,承诺响应以下遴选技术要求。
(一)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应与其他资金来源的担保基金分户管理,分账核算。
(二)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经办数据和凭证,全力配合上级及审计部门检查。
(三)经办金融机构按人社部门存入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总额放大10倍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为80%,经办金融机构分担20%。
(四)对借款人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反担保人的,经办金融机构应同时将反担保人列为发放贷款的第二担保人,并在征信系统记录其担保信息。
(五)对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独立出具贷前调查报告。
(六)精心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
(七)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
(八)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金融机构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金融机构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九)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七、参加遴选金融机构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参加遴选申请书。
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金融机构已认真阅读公告各项内容,同意认真履行各项要求,现申请参加遴选。加盖金融机构印章。
(二)资质证明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4)提供遴选公告报名期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以网页打印方式打印。
(5)提供近三年度财务报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
(6)提供开办相关项目与遴选合作项目契合的说明,及从事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部门设置情况。
(7)提供本市网点清单和便捷服务情况。
(三)遴选评分材料
(1)参与遴选金融机构与人社部门合作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方案。要求对照《汕头市龙湖区人社局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金融机构公开遴选项目》,响应相关技术要求并做承诺。
(2)提供近五年与区县以上各相关行政部门有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清单、相关合作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关于推广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承诺书:①承诺合作期限内每年向区人社部门推荐2名以上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并承办贷款笔数;②承诺在人社部门审批后若干个工作日内放款(建议5个工作日内)。(对连续2年无法达到承诺的,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终止合作协议。)
(四)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材料一式七份。
八、政策变更
上述所有事项遇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执行。
九、遴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3日。
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2路1号3楼龙湖区人力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股。
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联系人:李晓健
联系电话:0754-88940978
汕头市龙湖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符合性审查自评情况表
自评单位:
单位名称: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