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佳莱毛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台生):
本委受理廖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终局裁决如下: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160.74元。二、驳回廖兰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汕龙劳人仲案字〔2025〕27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汕头市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东梯三楼,电话0754-88483595)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