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盛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晖):
本委受理沈志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非终局裁决如下: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志乾支付劳动报酬24200元,驳回沈志乾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汕龙劳人仲案字〔2025〕338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汕头市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东梯三楼,电话0754-88483595)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