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编制《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可在龙湖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dlonghu.gov.cn/)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办事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方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表格下载等。

  (四)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有关新闻及工作动态。

  (五)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绩效报告。

  (六)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七)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统计信息,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gdlonghu.gov.cn/stlhsjgj/gkmlpt/index)主动公开,如有必要,同时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公共媒体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榕江路21号1211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0754-88260093

  邮政编码:515000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所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到达申请受理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咨询。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根据需要将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