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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7315105149M/2025-00078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08-15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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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15  浏览次数:-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卫医罚〔2025〕6号),执法人员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卫医罚〔2025〕6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翰苑6楼,联系电话:0754-89825286,联系人:何同志、章同志)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汕龙卫医罚〔2025〕6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刘小丽  性别:女   民族:汉

  地址(住址):四川省渠县李渡乡新渡村七组45号   

  身份证号码:5130301****429702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3月4日在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兴西3巷2号302房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执业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法所得13800元。

  以上事实有:1、岳春燕《询问笔录》两份(20250512、20250425);2、金平区卫生健康局《线索通报函》及附件1-6;3、岳春燕身份证复印件;4、岳春燕辨认照片4张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序号21一般裁量情节和一般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元整);2、罚款柒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7176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5.2倍)。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汕头市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 7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