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效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撂荒耕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3〕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撂荒耕地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437号)、《关于持续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工作的通知》(汕农农函〔2023〕282号)以及《龙湖区撂荒耕地整治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外砂街道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整治撂荒耕地的安排部署,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始终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努力做到耕地面积不减少、粮食播种面积不减少、粮食产量不减少,切实提高粮食自给率,确保粮食安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撂荒耕地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撂荒耕地基本实现复耕复种,同时通过落实整治耕地撂荒的系列措施,在全街道形成珍惜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的浓厚氛围,建立解决耕地撂荒的长效机制。
三、撂荒耕地的界定与台账建立
撂荒耕地指受到自然或人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闲置、荒芜超过一年未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轮歇地不属于撂荒耕地整治工作范围。
我街道已于2024年建立撂荒耕地工作台账,各村要实施动态监测(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除重点做好部级图斑情况核查更新外,对原粤政易平台数据核查及日常巡查发现的撂荒耕地,也应纳入撂荒耕地整治工作台账。针对轮作间歇期(轮歇地)内存在休耕或阶段性未耕种的情形,应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在作物种植期与非种植期,需通过现场核查、影像记录等方式建立动态监测台账,完整保存全周期管理档案;对连续撂荒超过2年的耕地,须精准核实撂荒起始时间,采取不定期巡查抽检、坐标定位取样等手段固定证据链,依法依规启动收回程序。通过强化过程留痕与证据固化,切实保障耕地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四、撂荒地块分类处理措施
一是对于具备复耕复种条件的撂荒耕地,按照“复耕复种一批、代耕代种一批、土地托管一批、引导流转一批、改善提升一批”的思路开展分类处置,制定处置台账,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整治时要根据土地性质宜粮则粮、宜经则经,优先种植粮食作物,不搞一刀切。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保障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油料、蔬菜生产;对旱地、沙地等要根据土地条件种植红薯、花生等适宜的粮油、蔬菜等作物。
二是对于暂不具备复耕复种条件的地块,要逐一对应地块情形做实台账,说明原因,实事求是制定恢复利用方案、列明恢复时间表。对因已硬底化建设地块等情况确不适宜耕种的地块,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进出平衡等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对策,盘活撂荒耕地资源。
三是对于在部级图斑范围内但经核实不存在撂荒情况的地块,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强化日常巡查,防止出现撂荒情况。
五、复耕复种具体方式
一是自行复耕复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对于撂荒2年以下、面积较小的耕地,鼓励农民自行复耕复种。
二是代耕代种。对撂荒1年以上(含1年),承包方因年老多病、外出打工,居家外迁等原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可采取委托代耕代种的方式(委托亲友邻里、种田能手、种粮大户或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复耕复种,村集体应做好协调支持工作。
三是集体托管。对连续2年以上撂荒的承包耕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通知承包户限期复耕,而不能复耕的,将土地经营权流转村集体,由村集体集中管理。鼓励村集体利用集体资金、资源将撂荒耕地复耕,或统一集中流转给种粮大户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复耕。撂荒耕地经村集体托管后,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若承包户重新种植,须向村集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承诺不再撂荒,并经过村集体同意后,才能重新种植。
四是土地流转。强化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街道、村两级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依法依规协调撂荒耕地连片规范流转,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六、支持及奖惩措施
一是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对于土地贫瘠、灌溉条件差等原因造成撂荒的,各村根据条件提出改造提升的意见建议,报街道农业农村组,再由街道报区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由相关部门通过垦造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措施加强投入保障,配套完善灌排水、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逐步予以解决。
二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引导农户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应用无人机插秧等新技术,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降低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
三是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种植农户按政策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保费补贴,其中水稻种植主体按政策享受全额保费补贴。
四是依法收回撂荒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若涉及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耕地。此外,《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两年以上且未解除合同的,发包方可终止流转合同。
七、工作要求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各村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管理、典型示范,依据先易后难、重点推动、全村推进的思路,将撂荒地复耕复种任务分解到村、到户,落实到地块,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保障,采取综合性措施扎实有效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守牢粮食安全底线。
二是明确整治职责。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完善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和防止耕地摆荒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支持保障,全力打好撂荒耕地整治复耕“歼灭战”。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各村要逐步将防止耕地撂荒纳入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将撂荒耕地与村民福利、评先树优、村民信用积分等做法相结合,保障耕地持续高效种植,防止土地撂荒。
四是加强追责问责。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在撂荒耕地整治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