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龙湖区应急管理局代拟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代拟稿)》。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1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龙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股(火灾防治股)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88363645;电子邮箱:stajj@126.com
附件:《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范围区域,为我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遇橙色以上森林火险预警天气,在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生态林区、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橙色以上森林火险预警发布期,为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在我区森林防火区内,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区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更新:关于《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