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2023-05-11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1日


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支持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引领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汕市农农〔2020〕3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置认定量化指标,既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又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区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范围及标准

  (一)申报条件

  申报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者提供农业服务产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信息、科技、托管,以及农业农村观光、体验等旅游产品,下同)的收入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除外),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认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二)申报范围

  下列6类农业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1.种养生产型企业。指从事农作物的种植、禽畜饲养的企业和水产养殖的企业。

  2.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指从事以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

  3.农产品流通型企业。指从事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分销、信息处理、市场反馈等功能,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的企业。

  4.农业新业态型企业。一是互联网农业电商:包括农业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工具销售各类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电商企业,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销售各类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平台电商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农业服务产品的品牌推广、交易、洽谈、结算等服务的电商企业,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收取平台服务费用或获得销售收入分成;混合电商企业,是指从事的经济活动涵盖农业电商企业和平台电商企业经营范围的电商企业。二是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是指以农业、林业、渔业等资源为基础开发旅游产品,利用农业景观、生产体验、农村空间吸引旅客参与、参观的企业,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销售农产品及加工品、旅游服务产品、旅游纪念品。

  5.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指以粮油、畜禽、水产、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6.农业科技型公益类单位。指从事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具有较强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生产基地,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对当地或周边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农民增收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公益类单位。

  (三)认定标准

  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包括6方面指标,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列为认定候选企业。具体指标见附件1。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银行征信材料;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6.与其他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7.企业申请时上2个年度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8.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二)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

  1.非区直属企业向所在地的街道农业办申报,街道农业办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到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区直属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

  2.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取相关行业专家3-5人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评审,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评审小组意见确定区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龙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政府认定。经区政府认定的区农业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授予“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牌匾。如公示有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四、运行监测

  (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每年1月底前,区农业龙头企业填报《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街道农业办审核、汇总后于当年2月5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区直属农业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5日前直接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二)定期运行监测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监测标准与程序参照申报认定及标准执行,企业需填写附件4《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所需材料可适当简化),监测得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运行监测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监测结果应报区人民政府确认。监测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其“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年度可免于监测。

  已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由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监测,不再单独纳入区级的监测范围。

  五、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六、附则

  (一)区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变更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docx

                  2.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x

                  3.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docx

                  4.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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