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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知 |
一、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具体发放对象按照粤发〔2002〕15号文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程序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机构的,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需提供《下岗职工证》;已出中心或未进中心且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提供《汕头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明》。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证》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社会保险手册。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社会保险手册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含正在享受汕头市企业特困职工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企业特困职工优待的凭证。 (5)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均需提供本人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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