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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珠池街道天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一、居委干部办事制度 (一)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重要会议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 (三)严格要求自已,自觉遵纪守法,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克已奉公,接受监督。 (四)深入群众,倾听意见,维护团结。 (五)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发扬开拓进取的精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六)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决定,明确职责范围,做到既分工又协作。 (七)坚持原则,敢于制止不良行为,打击各种犯罪行为。 (八)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九)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增强办事透明度。 二、班子廉政、监督制度 居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廉洁奉公的模范。做到“四不”,即: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群众的送礼。2、不准接受与居委经济合作对象的财物。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贪占集体财物。4、不准利用公款大吃大喝、送礼和开销各种娱乐活动。居委领导班子要坚持“二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党务工作一般在党内实行公开;政务工作中的财务收支、社会福利等要张榜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四、居委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 居委干部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两委”成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做到分工不分家。碰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通过集体协商解决。班子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两委”成员要定期做自我总结,年终要在支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党支部书记:主持居委全面工作,带领班子成员和全体居民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颁发的各种政策法令,带领全体居民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争创先进党支部和文明居委。 居委主任(由支部书记兼任):主持居委行政事务和经济发展计划实施工作。集思广益,开拓进取,努力发展,因势利导带领全体居民群众共建和谐文明新社区。 党支部副书记(或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党务工作,并负责居委某一方面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执行落实班子的分工任务。自觉向班子主要领导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主动积极协助居委会主任开展居务工作,并负责居委某一方面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执行落实班子的分工任务。自觉向班子主要领导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居委财务人员:负责做好本居委的经济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完成上级各项统筹任务,做好居委的资金和帐务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和监督居委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带头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严肃财经纪律。定期向“两委”汇报财经情况。 治安调解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安排组织好治安安全防范工作,调解民事纠纷,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配合上级机关进行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活动。加强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进行审查、登记,及时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处理好治安日常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根据上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本居委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负责落实、做好“四术”对象的调查摸底、术前的手术联系和对象的落实以及负责卫生防疫等工作。 青年、民兵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共青团和民兵的整组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共青团要做党的忠实助手,团结组织居委青少年努力学习,争取进步。 民政工作人员: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关心困难户的生活,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以及幼儿园、老人组的管理服务工作。 妇女工作人员:组织妇女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处理好家庭、婚姻等问题。宣传党的政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创建“文明户”的活动。关心妇女身心健康,做好妇女年度妇检工作。 五、居委会人员工作守则
六、居委会人员学习、会议制度
七、考勤奖惩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居委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2、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由内勤人员负责考勤登记。 3、内勤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准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按每人的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准确登记,逐月统计,民主监督。 4、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将作为每季度考评材料之一。 5、经领导批准到各类学校学习、外出公干,视为上班时间。 6、工作人员上班后,不准外出办私事,如确有急事、要事非在上班时间处理不可,须向领导请假。 7、上班前和下班前,确有特殊情况迟来和早走,须电话或当面向领导请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次,超过的迟到、早退次数按迟到、早退处理。 (二)奖惩制度
八、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致力增收节支。 (二)财务人员要及时记好帐目,做到各项帐务日清月结,各项款项收支清楚。 (三)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并要有经手、证明、领导审批方能进帐。 (四)会计必须定期或不定期与出纳盘核资金,及时结帐,并于每月初向主要领导提供各项资金活动情况及建议。 (五)办公费用、接待费用、业务费用、加班费用等按月预算、从俭掌握。 (六)实行帐、钱、物分管制。即:会计管帐,出纳管钱、保管员管物。“两委”干部不能直接保管钱、物。 (七)严格控制借公款,因公务出差借公款的,任务完成后三天内必须办妥报销手续,进行报销消帐。私人因特殊困难需借款的,视困难程度由“两委”研究决定同意借款额,并由支部书记及财务主管审批借据手续才可借出,同时要在借据上做出计划归还公款的时间和方式。 九、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要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有条有理,便于查找。 (二)管理人员的工作要认真细致,并做好保密工作,严防遗失。 (三)居委的档案有户籍档案、计生档案、城管档案、企业档案、文件档案、内部管理资料档案等,每一项要分门分时间及时整理、建档、设目录索引,发现有错漏的应及时补回。 (四)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便借出或让外人翻阅。 十、计生人员工作制度 (一)计生工作人员要善于在实践中学习、思考、探索,熟悉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业务,坚持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不徇私舞弊。 (二)逐月抄填户籍“四变动”情况,逐月整理完善育龄档案卡册,做好统计工作,加强计划生育管理。 (三)要经常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协态,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四)要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 (五)要制订计划生育公约,健全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避孕药发放和术后随访制度,以及人口计划、统计、档案“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委活动,要加强对私婚早婚早育、违法抱养婴儿、计划外生育的管理监控,对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和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做好术后随访慰问工作。实现常住户籍人口当年无多孩生育。 (七)要开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重点在出租屋、小私营企业和个体商贩、建筑工地、物业住宅等,要做好登记、建卡、造册、统计、征收管理费(或保证金、罚款)等工作。 (八)必要时,请求街道计生办和珠池派出所协助开展工作。 十一、城区管理工作制度 (一)城管人员要认真学习各级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政策,积极担负起管辖范围内的各项城管任务,杜绝脏、乱、差、噪等现象。 (二)要认真实施、监督辖区内的单位、住户“门前三包”责任制,签订率达100%。 (三)确保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到定人、定时、定地段范围,杜绝卫生死角。 (四)组织好下水道的清疏工作,保持沟井盖完好。 (五)制止单位(尤其物业自管区)或个人乱扔果皮污物、乱倒垃圾、废土、乱堆放杂物、乱晒乱挂衣物、乱张贴街招广告、乱停放车辆、乱搭建和损坏花木、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六)清理沿街无证占道摆卖、污染道路卫生的流动摊档(征罚保洁费),清除主巷道两侧有碍市容观瞻的吊挂物、遮阳物。 (七)对个别坑凹、破损的路面,动员社会力量给予修补。 (八)制止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 (九)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十)开展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 (十一)配合小区办,加强管理监督工作,做到居住区内社会治安稳定,车辆寄放有序。 (十二)要有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和阶段性总结。 (十三)要定期出版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专栏。 (十四)必要时,请求街道、区城管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十二、保洁员岗位管理制度 (一)每天上午8:30前应做好小区路、步道的清扫工作。 (二)实行垃圾袋装化,每晚9:30前,把垃圾收集到指定垃圾中转站,做到日产日清。不准乱拆袋捡东西。 (三)坚持每天清扫路面两次,下午16:00前完成。 (四)每天下午17:00前到居委签到,向城管组汇报清扫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 (五)对各保洁员所服务的地段范围实行季度卫生检查评比。日常工作由居委城管卫生人员负责监督。 (六)每月从每人工资额中扣提50元,作为岗位责任基金,年底一次性发放。 (七)在上楼收集垃圾或在住宅区清扫工作中,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不得有违纪违章行为,否则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八)保洁员因故辞职必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居委城管工作人员,待安排新员工上岗后,方准离岗,否则居委有权拒付当月工资和全部岗位基金。 (九)若有群众举报或居委工作人员发觉有关卫生保洁的工作质量问题,一经核查属实,将对该地段保洁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100元的岗位基金扣罚,屡教不改者,给予解聘。 十三、社区居民公约
十四、治安管理公约 第一条:全体居民应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坚决同“黄、赌、毒”划清界限,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二条:邻里之间应倡导团结友爱、互谅互让,遇有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应由居委调解会调解处理解决。 第三条:严禁赌博,禁止在公共场合进行各种赌博活动。 第四条: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本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第五条:出租屋主应自觉协助居委会对出租屋的管理,发现出租屋有治安隐患及暂住人员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居委保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对敲诈勒索外来人员财物,为难、干扰外来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及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五、计划生育公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居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居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全体居民和本居委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暂住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公约。 一、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二、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三、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本居委及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建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四、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限制; (二)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五、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六、育龄夫妻符合政策,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十天内要向居委主管干部报生,满42天后一定要落实节育措施(女方放置宫内节育器),孩子从出生月起享受本居委一切福利待遇。 七、育龄妇女需服从安排,按期进行妇检(每年三次)。 八、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即进行人工流产、引产)。 九、对符合政策经批准准生第二个孩子的,应在未怀孕前申请提出再生育一个孩子,并在生育3天内做绝育手术。个别身体有病,确实不能施行结扎手术的,需经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检查鉴定并出具证明,在医治过程中,夫妻双方书面保证不再生育。身体治愈后,一定要施行结扎绝育手术。第一胎生双胞胎的应在生育后4个月内做绝育手术,若中间有怀孕的,必须主动做人流,否则按计划外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十、严禁计划外生育,凡超生、重婚、姘居生育、非法收养的孩子,将按有关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同时超生的育龄夫妇须一方落实结扎措施。 十一、提倡晚婚晚育,男女青年应自觉遵守法定结婚年龄,依法办理结婚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告知居民委员会,并将《结婚证》复印附送交居委会存档。不准早婚、早育,私早婚怀孕的一定要做人流引产,已生育子女的必须落实节育措施(一方符合法定婚龄,一方未到法定婚龄,按私早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居委居民外出经商打工,须到居委会、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十七、超出本规定的其它情况,均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十八、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居民共同遵守。 十六、殡葬改革公约 推行殡葬改革,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实行火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保护和节约土地、森林资源、造福子孙后代的需要。为进一步全面实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精神,现根据本居委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公约。 一、全面实行火葬制度,坚决杜绝土葬的传统习俗。凡属本居委干部、群众必须坚决执行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陋习,彻底铲除传统土葬的旧观念,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尚。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居民死亡者都必须实行火葬,坚决杜绝土葬。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主事人和死者家属的法律责任。 二、在执行中如发现土葬者,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进行挖棺火化,其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土葬责任者自负。 三、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行为。 四、全体群众应自觉实行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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