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一)生育证
1、由本人填写“申请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男女双方单位出具意见,证实生育情况(夫妇双方无业者,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意见)。
2、由生育对象将三份“申请生育审批表”和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母亲一寸相片一张、婚育学校听课证原件,送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加意见并加盖公章,再由居委会将原件送街道计生办审核。
3、由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送区计生局审批并发放“生育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在孩子出生后,可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领取《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表中各项填明后,送交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夫妻双方无业者由所在地居委会加盖意见),另附孩子一寸照片一张并带户口本、生育证、孩子出生证及有关节育措施证明,交由居委会查验出具意见和盖公章后送街道计生办。由街道计生办审批后送计生局批准发证,便可享受独生子女优待。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凡离开本市区外出从业的育龄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后,携户口簿、身份证和照片(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到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缴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5元。
持证人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女性持证人应按规定时间回发证单位进行年审,未按规定年审者,本证无效。
(四)计划生育证明
1、凡申办《计划生育证明》的当事人,属已婚的,应带齐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节育手术证书;计划外生育者,须持有省统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下同)单据;属未婚的,应带齐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审办《计划生育证明书》,必须证件齐全,否则不予办理,属计划外生育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方能办理。
3、在外区迁入,因历史遗留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交验有关证件的,应由迁入地县(市)一级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才有效。
二、办理失业证明
办理失业证明要带齐证件并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带身份证、户口簿、最高学历证书正件及复印件及1寸相片2张。
(二)到当地劳力管理所填写“汕头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出办理申请。
(三)劳力所受理、报批,10天内办结,发放《失业证》,此项服务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