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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民营经济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办事“十不准”
一、不准玩忽职守,有意刁难服务对象,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或要求代购物品。
三、不准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为有偿服务,向服务对象收取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
四、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红包”。
五、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和宴请。
六、不准越权擅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不准违反规定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向服务对象索要经济赞助。
八、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或将此类费用拿到企业报销。
九、不准要求服务对象安排自己的亲属就业。
十、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浪费公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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