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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落实八项措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一、成立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把民营经济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上重视、政策上扶持、产业上引导、管理上加强,把民营经济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制订相应的对策。
  二、设立民营经济服务办公室。专司协调、服务、管理民营经济,协助民营企业办理立项审批、企业登记、兑现优惠政策等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建立综合集中办公例会制度和审批限时制,以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投资指导、技术服务、经济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组织参加展销会等服务,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督促落实对企业投诉和反映问题的处理。
  三、召开全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专门研究和部署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同时,首次表彰一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民营企业。
  四、出台《龙湖区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从经营范围、经营条件、政策扶持、协调服务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作了明确规定,给予政策倾斜。
  五、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私人投资兴办实业,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限额60%以上的,即可先行登记;凡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可按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税收返还、贷款帖息等优惠。同时,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出国出境、入户、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银行贷款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六、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规模企业。重点扶持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一批年产值超千万元、贸易额超五千万元、税收超百万元的较大企业和出口大户,形成一批名牌产品;发展若干私营企业集团,争取进入全国私营企业“500强”。
  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坚决制止“四乱”行为,未经允许,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不得随意到民营企业进行检查或要求其参与评比、竞赛、赞助等活动,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民营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或以其他手段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威胁到个体、私营企业正当经营或财产、人身安全的案件,依法严惩。
  八、成立区民营企业家协会。增强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通信息,加强联络,共同促进龙湖区民营经济发展。

 

工商分局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十五项措施

  一、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富余分流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凭下岗证明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对其免收六个月的工商管理费;允许本市以外的城乡居民来龙湖区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私营企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和科技成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三、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充分利用外资政策和特区政策,开展“三来一补”业务,鼓励和帮助私营企业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招商引资和产品展(推)销,支持私营企业获取特区内自营产品进出口经营权,为其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提供方便。
  四、鼓励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将其技术专利折价作为注册资本(金),最高比例可达35%。
  五、支持具备省、市工商机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冠以省、市名称,组建集团有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办股份有限公司。
  六、除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均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经营方式全部放开。除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定需先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或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部门和地区规定的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或专项审批制度,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七、加强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为个体、私营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及配套设施。
  八、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受理私营企业的各项登记业务,在申办者提交文件齐全的前提下,将注册登记时间由国家规定的30天提前为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答复;企业名称登记当天予以答复;个体工商户申办开业登记和私营企业需由工商所初审的,在申办者提交文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报局个体科,局在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答复。属市、区政府支持和鼓励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经营许可证管理或专项审批,而企业又确需先行筹建的,视其生产经营内容,先核发3 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限期补交有关前置审批手续,使其不影响筹建和其他项目的经营。
  九、公开办照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建立申办咨询登记和责任到人监督机制,制作办照须知,办照程序、收费标准公开上墙。接受咨询时,做到“一次性说清应提交材料,一次性说透注意事项,一次性说明收费标准”,尽量使办照者少走弯路。发挥咨询事务所的作用,加强咨询和代理服务。
  十、强化服务意识,为企业排忧解难。发挥个协、私协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将国家的政策法规、优惠措施、信息告知个体、私营企业,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产品推介、经济法律咨询、投资指导、资产重组和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组织本区各行业的企业与全国各地和境外的企业进行对口经济、商贸、科技交流活动;无偿协助企业人员办理商务出境、科技、财会人员评定等手续,为企业办理各项许可证加具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一、支持合法经营,维护企业权益。除工商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扣留、收缴或吊销个体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扣留、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支持企业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的“四乱”行为进行投诉,对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的非法侵害,以及经营活动受到的影响,协会应予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妥善处理个体、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省、市规定,今后新办个体、私营企业不得挂靠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及区、街道、居委会等。原挂靠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尽快与挂靠单位脱钩。
  十三、实行属地统一管理制度,避免重复、多头管理,防止偷税漏税,为个体、私营企业创造宽松有序的经营环境。依照登记法规,凡在辖区范围内经营,在龙湖区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私营企业,都应向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取缔无照经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守法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税、费、安排摊位、申办商标注册、广告、经济合同签证、抵押物登记等业务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定期表彰守法经营、效益好、贡献大、档次高的个体、私营企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龙湖区地税局落实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力度

  1、加强税收宣传。民营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对税收政策缺乏深入的了解,往往未能把税收负担列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范畴,而影响投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因此,地税局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税收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及时传达给广大的民营企业,科学引导民营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投资的成功系数。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密切税企关系的做法,深入民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行为,邀请民营企业举办税收政策研讨会等形式帮助企业分析经济形势,解释税收政策。
  2、提高办税效率。严格履行办税服务承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办税环节、节省办税时间,并且为民营企业开辟办税特别通道,对需要特事特办的办税事项,如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延期缴纳等,只要手续齐备,争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毕。
  3、加强指导服务。多数民营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较为混乱,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且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地税局站在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度,帮助民营企业建帐建制,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4、兑现优惠政策。经省科委批准认定,并颁发《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为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省科委颁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的日期为准,上半年认定的从当年起计算,下半年认定的从次年起计算)两年内,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科技局服务民营企业十二项措施

  一、组织从事科技产品开发、生产的民营企业申报认定为省、市级民科企业,指导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二、加强对省、市关于扶持民科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把《关于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科民字[1999]21号)等有关文件的优惠条款整理印发给民科企业,积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民科企业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三、组织民科企业开展新产品的研制、生产,帮助民科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 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等,争取上级科技部门的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的支持。
  四、组织民科企业开展企业专利工作,对新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帮助企业建立起与国家专利局的直接联系,提高申报专利的效率。指导民科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权益。
  五、对民科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及时组织企业申报科技成果鉴定,帮助做好鉴定前的查新工作,指导做好鉴定资料的准备和申报工作,使企业取得的成果能及时通过鉴定,使产品能尽快投产并进入市场。
  六、加大对民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对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能形成规模化生产、创税多的重点项目,区科技计划立项时将在科研开发引导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七、组织民科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组织汕头大学专家、教授与本区部分民科企业开展互访活动,建立挂钩合作关系。同时,组织民科企业与外地科研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增强民科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八、为民科企业引进人才,一方面是帮助联系离退休科技人员和下岗科技人员到民科企业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发挥他们的专长。另一方面是为民科企业牵线搭桥,引进企业所需专业技术人才。
  九、组织民科企业参加各类新技术、新产品展销会和洽谈会,促进民科企业对外科技交流和合作,推动科技项目的引进,开拓新产品市场。
  十、加强对民科企业的信息服务,通过省金科网等公用信息网,为民科企业开发新产品收集资料。同时,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民科企业上网宣传,提高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开展网上交易,拓展产品市场。
  十一、组织有关专家为龙湖区民科企业培训经营、管理、技术人才,提高民科企业人员的总体素质。
  十二、发挥优势,牵线搭桥,引进区外的高素质、创业型科技人才来龙湖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为他们的科技创业提供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培育形成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

 

龙湖区劳动局落实服务民营企业措施

  1、积极为民营企业引进技术人才(工人身份) 提供服务,民营企业急需的技术人才,区劳动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尽快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2、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积极为民营企业提高员工素质提供岗前培训和技术技能培训,培训收费优惠20%。
  3、鼓励民营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区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区劳动部门在区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拨付300元的安置费,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 应退回所拨的资金。
  4、区职业介绍所为民营企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并代为管理民营企业员工档案;通过区职业介绍所办理招用企业员工的,5 人以下仅收取登记费20元,20人至50人的招工手续费优惠10%,50人以上的优惠20%。
  5、对已登记注册为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民营经济组织的职工(包括业主和从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申报个人缴费工资时可在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申报。
  6、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业主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按单位缴费划入社会养老基金的金额及利息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7、对民营企业招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经区劳动部门证明,区社会保险局将该失业职工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录用接收的民营企业。
  8、凡民营企业与本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科优先办理鉴证手续,并免费为民营企业及其员工提供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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