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湖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经请示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以两级院联合救助的方式向被害人发放救助金人民币16万元,有效缓解被害人家庭困难。
2021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驾驶小轿车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乙无责任。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且其本人昏迷至今仍未恢复意识。
针对被害人陈某乙的情况,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深入被害人家中进行走访调查,该院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事故发生后已花费住院治疗费用近40万元,且其本人因重伤昏迷不醒,现仍在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黄埔医院接受治疗,后续治疗费用无法计量,其家庭因案负债,已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经审查,龙湖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给被害人争取更多救助,龙湖区检察院主动将该案情况报告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并提出联合救助申请,得到市检察院支持。最终,两级院决定联合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向被害人发放救助金人民币16万元。
发放救助金当天,被害人的妻子特地向龙湖区检察院送来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帮助他们一家解决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