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龙湖检察院的检察官帮忙解决了本犯以及家人解决不了的事情,让本犯看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让本犯看到了前方道路的希望……”近日,龙湖区检察院收到一封从广东省东莞监狱寄出的感谢信,正在监狱中服刑的陈某某在信中如是写道。
2022年7月,服刑人员陈某某向龙湖区检察院来信反映,其已依法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恳请龙湖区检察院与有关部门予以沟通协商,给予其追缴违法所得房产一套的证明,以作为其认罪悔罪的材料申请减刑、假释。接到来信后,龙湖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介志高度重视,要求第三检察部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依法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经查,服刑人员陈某某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同时追缴其所在犯罪集团违法所得的房产一套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应缴纳的四十万元罚金确已执行完毕,涉案房产也已予以追缴,但因故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服刑人员陈某某在生效刑事判决书所确定应当履行的缴纳罚金及追缴涉案房产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在核实陈某某信中所述情况属实后,龙湖区检察院积极与龙湖区法院执行局进行沟通协调,后法院出具关于涉案房产已予以追缴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执行材料,龙湖区检察院随即将核实的相关情况及文书材料函告广东省东莞监狱,同时联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予以跟踪监督,并及时向服刑人员陈某某告知以上调查结论,为其消除顾虑。2022年10月,陈某某向龙湖区检察院寄来感谢信,对龙湖区检察院工作表示感谢。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也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对于服刑人员的来信求助,第三检察部积极回应,将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善于执法做有力度的监督者,执心向善做有温度的法律人,确保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今后,龙湖区检察院将继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司法为民的监督理念,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