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龙湖区检察院深入开展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行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助力规范眼镜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眼睛上的安全”。
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风险等级的医疗器械,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隐形眼镜如果不符合卫生质量,会造成使用者眼角膜溃疡、视力下降,甚至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失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设置医疗器械专柜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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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检察院检察干警经实地走访、线索摸排发现,辖区内有部分眼镜店、便利店、药店通过线下实体店或线上外卖平台向消费者出售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但该部分商家实际并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也未设置医疗器械专柜贮存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用械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发现上述问题后,龙湖区检察院立即向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涉案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并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秩序,消除医疗器械使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隐形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查处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同时表示将以点带面加强对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接下来,龙湖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化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聚焦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努力提升办案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