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汕头市教育局等六部门转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汕市教〔2023〕1号)的要求,区教育局牵头制订了《汕头市龙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一、文件起草背景
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六部门于2022年10月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该工作意见制定本区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
(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
(三)《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
三、主要内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龙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本区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科学规划,同步推进。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接收归口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同时,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入园条件配置标准参照《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执行)。
四、制定过程
(一)征求意见
为了更好的贯彻省、市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向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合法性审查与集体决策等情况
该实施办法经我局法律顾问单位审核通过,并通过我局内部合法性审核,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教育、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