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5-10-31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30日印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制定背景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第三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我区2021年1月发布的《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汕龙府〔2021〕2号)将于2026年1月12日到期,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作为主要实施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论为继续实施。现重新形成该《通告》,主体内容与即将到期的《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汕龙府〔2021〕2号)保持一致,并与之形成有效衔接,为龙湖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充分依据,有助于防范避免森林火灾发生。

  二、制定依据

  《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而形成,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并对林区相关行为做了更详细、更具体的规定。

  三、形成过程

  2025年7月,区应急管理局成立评估小组,对即将到期的《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汕龙府〔2021〕2号)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在评估结论为继续实施的基础上,区应急管理局重新起草了该《通告》草案。8月,该《通告》草案经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并经该局党委扩大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10月,该《通告》经龙湖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交七届第八十一次(2025-18)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0月30日由区领导签发。

  四、主要内容

  该《通告》主体内容共七条,具体分为:

  1. 明确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范围区域,为我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

  2. 明确禁止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规定,以及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禁止七项行为:“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以外,禁止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3. 明确规定森林高火险期以及高火险区:“每年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每年按照国家公布的节假日时间),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十天及后五天),元宵、重阳(包括每年元宵、重阳前后各两天),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七天及后七天),气象台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即森林火险四级)及以上的高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生态林区、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区域,为我区森林高火险区”。

  4. 明确规定了森林高火险期内的防火管理措施以及防火检查方式:“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未安装防火装置、灭火器材的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5. 规定了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强调了公众对森林火灾的责任,并明确森林火警报警号码:“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7. 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为2026年1月13日至2031年1月12日,共5年有效期。

  五、咨询单位和联系电话

  咨询单位:龙湖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754-8836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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