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5月31日印发《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为进一步用好用活坪山区对口帮扶协作专项资金,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制定《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修订稿)》(以下简称《专项扶持措施》)。现就相关政策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加快推进深圳市坪山区—汕头市龙湖区“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建设,进一步用好用活坪山区对口帮扶协作专项资金,努力推动更多优质产业项目在园区落地见效。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文进行了修订,制定《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修订稿)》。
二、基本内容
该专项扶持措施共有9条内容,分别涉及制定背景、奖励措施、其他事项等。其中:
第一条,主要介绍了该《专项扶持措施》的制定背景情况及其主要文件依据。
第二条至第八条,是该《专项扶持措施》的主体部分,主要明确了相关奖励标准,该专项扶持措施主要涉及在“深圳市坪山区-汕头市龙湖区‘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范围内开展实际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其项目,以及面向合作园区纳统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的龙湖区法律服务机构和实际采购龙湖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产品、实现两地企业产业链协作的坪山区企业等。此外,还包括新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个转企”当年度培育入库的企业等。
第九条,是该《专项扶持措施》的其他事项说明部分,具体介绍了资金来源、相关企业需满足的资质条件及奖励措施期限等。为了更好发挥政策效应,激发企业发展积极性,该《专项扶持措施》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
三、修订内容
(一)删除条款
删除原文四条条款,具体为:“第二条 新引进深圳市坪山区-汕头市龙湖区“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即龙湖现代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规上工业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第三条 新引进园区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第六条 龙湖区上市企业(A股、H股)募集资金投资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予以奖励50万元;龙湖区新三板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予以奖励30万元。(龙湖区财政局负责)”“第九条 经龙湖区有关部门认定且在坪山-龙湖产业协同发展基地挂牌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所培育出的龙湖区限上零售企业(需提前向属地街道、龙湖区商务局备案且年度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合计年度零售总额同比净增加5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增量部分的0.7‰予以平台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50万元。(龙湖区商务局负责)”。
(二)修订条款
1.将原文“第四条 对首次达到下述标准的园区企业,分层次予以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年度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一)年度产值达到2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10万元。(二)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15万元。(三)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25万元。(四)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50万元。(龙湖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修订为“第二条 在深圳市坪山区-汕头市龙湖区“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即龙湖现代产业园,以下简称:合作园区)范围内开展实际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年度产值首次达到下述标准,分层次予以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年度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一)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予以奖励2万元。(二)达到1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5万元。(三)达到2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10万元。(四)达到3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15万元。(五)达到5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25万元。(六)达到10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50万元。(龙湖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2.将原文“第五条 园区企业自按约定时间开工之日(按约定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5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修订为“第三条 合作园区范围内项目自开工之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5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3.将原文“第八条 实际采购龙湖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实现两地企业产业链协作的坪山区内上市公司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提前向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按年度新增采购额1%给予采购方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为“第五条 根据《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龙湖区与坪山区建立结对帮扶协作关系。为加强两区产业协同发展,对实际采购龙湖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实现两地企业产业链协作的坪山区企业(须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前向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按年度新增采购额1%给予采购方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新增条款
新增三条条款,具体为“第六条 对新认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家,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家,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家,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家。(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第七条 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以奖励6万元/家,新增入库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2万元/家,‘个转企’当年度培育入库的企业,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2万元/家。(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第八条 对当年度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通过市统一组织的完工评价,但未能通过竞争性遴选入库或入库但未能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以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