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办 公 室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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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龙住房保障办〔2018〕1号
关于印发龙湖区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确保我区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顺利完成,现将《龙湖区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住建局反映。
龙湖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龙湖区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公租房分配入住,建设“幸福龙湖”,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汕住房保障﹝20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汕住房保障﹝2018﹞1号)的精神,龙湖区主要任务是做好本级现有保障房源的实物配租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加强对历年积存保障房房源114套的管理、维护、消化,大力促进本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的申请工作。按上级精神大力推进由实物配租逐步向货币补贴转化的工作。
2.保障房的日常管理
(1)住宅公司负责保障房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代收保障对象租金、水电费、卫生保洁、公共维护、房屋日常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2)住宅公司根据龙湖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入住对象建立入住和退出的档案。
(3)住宅公司应设立专户用于收取保障对象的租金,并将收取的租金每半年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保障对象条件的确定
2018年度区一级保障对象的标准是:1、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是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具有本区非农户籍的从业人员,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700元(含2700元)的无房户;2、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是在本区有稳定职业的外地来汕务工者、不具有本区的城镇非农业户籍的从业人员,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700元(含2700元)的无房户。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及申请和审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我区目前积存的保障房房源比较充裕,以及我区有部分原属市一级的保障对象(低保户和困难户),但想转到区一级进行解决,针对这种情况,经保障对象本人申请,并经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商定,可以在本区现有的保障房房源中解决,其条件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4.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原属市一级的保障范围经批准而转到区一级解决的保障对象(低保户和困难户),其租金标准按照原市物价局有关标准执行。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原市物价局有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执行。
5.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区财政建立年度核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
6.落实审计整改
主要是针对保障性安居工作跟踪审计,发现龙湖区4个项目空置1年以上共143套的问题进行整改,29套于2018年4月已分配入住。目前,龙湖区还空置1年以上共114套。下一步,龙湖区将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2018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调整完善区住房领导小组成员。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龙湖区各项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完成市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有关要求
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惠及民生的重要政治任务,其对消除社会两极分化,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提高民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有重要意义。因此,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各项住房保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