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本级政府筹集(建)公租房轮候规则
2014-11-26
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龙府办〔2014〕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本级政府筹集(建)公租房轮候规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8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林百欣科技中专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8日印发 

 

龙湖区本级政府筹集(建)公租房轮候规则

 

    为规范区本级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轮候机制,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本级政府筹集(建)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轮候计分及排序。

第二条  保障对象的轮候排序按本规则计算的轮候分数确定,分数越高,排序越靠前。

第三条  保障对象轮候的计分因素包括:就业年限、居住年限、轮候时间、人均收入、人口结构、特殊困难和特殊贡献等六项。轮候分数为各个计分因素得分之和。

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根据《龙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各因素分别按以下规则计分:

(一)就业年限。每满一周年计10分,不足一周年不计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二)居住年限。每满一年计10分,不足一年不计分,最高不超过100分。外来务工人员只能在就业年限和居住年限中选择一项因素计算得分。

(三)轮候时间。轮候时间指从核准登记开始至计分时点的时间,每满一年计20分,不足一年不计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四)人均收入。在符合申报规定收入条件的新就业或外来务工人员中,保障对象家庭持有《低保证》或《优待证》的计5分。

(五)人口结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每个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未成年人或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人,计10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分。

(六)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家庭有年龄70岁以上老年、孤寡老人、残疾人、重症病人的,增加20分。

(七)特殊贡献。申请人提供其在龙湖区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特殊贡献的证明,包括能提供受到龙湖区政府表彰的证明或专利权人证明书的,增加10分。

第五条  计分条件以计分时点时的有效性为依据。计分时计分因素已消失的,该项计分应予取消。

第六条  保障对象就业年限和居住年限相同的,就业年限计分因素优先计分;保障对象轮候计分分数相同的,轮候顺序根据核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核准登记时间相同的,依次按照人口结构、人均收入等指标的得分排序情况确定,指标得分高者优先。

第七条  保障对象轮候分数原则上每年计算一次,并根据计算结果调整轮候排序。每次计算后取得资格的保障对象的轮候分数,在下一次一并计算。

第八条  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取消其加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时,按最近一次计分结果确定的顺序划定入围对象。

第十条  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在配租前声明放弃当期配租的,保留其原有轮候时间的计分。

第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轮候计分及排序工作,并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布计分、排序和轮候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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