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湖区保障性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
2021-12-07
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汕头市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的规定和《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一次)精神,现将龙湖区保障性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及标准范围公告如下: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条件是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具有汕头户籍且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是非汕头户籍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在本区单位缴纳社保记录一年以上)的外地来汕务工人员;

  (三)具有本区户籍且住房困难(自有房产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

  (四)申请人对象及家庭成员(指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3800元(含3800元),在汕头市无房产登记、无工商登记经济实体、无购置私家车。

  特此公告

  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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