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学校:
现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发改〔2023〕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发改〔2023〕355号)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局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正文_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