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事项。对象为依法在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须申请行政许可)的经营性(含外商投资、港澳台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法律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三、书面报告申请渠道
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如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相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四、书面报告情形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书面报告:
(一)设立分支机构,自商事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注销(终止经营活动),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
五、提交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
1.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合法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供经职能部门确认的已签署的租赁合同文本或协议);
4.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如申请人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需备案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须提供)。
(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1.报告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住所的须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合法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供经职能部门确认的已签署的租赁合同文本或协议);
4.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备案凭证,退回行政审批部门。
变更后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备案凭证由申办系统自动生成,并按照申请人选择方式送达。
(三)注销(终止经营活动):
1.报告书;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备案凭证,退回行政审批部门。
六、办事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提交相关材料。
(二)函复。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报告材料进行形式函复。材料齐全的,出具书面报告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说明理由。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书面报告情况将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八、办理方式
线上: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线下:行政审批部门窗口。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送达方式
自行打印或邮寄(邮费自理)书面报告回执、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备案凭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参见《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规定。
十二、办公时间、经办地址及联系方式
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经办地址:龙湖区龙湖北路1号政府大楼3楼309室就业股
联系方式:0754-88260954
十三、申诉渠道
政府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