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区按照《关于实施殡改惠民措施的通知》(汕龙府办〔2011〕26号),实行城乡居民死亡火化基本综合服务费用财政补助惠民措施,这是我区“十二五”期间殡葬改革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既有效减轻我区城乡居民负担,又较好地解决死亡火化与户口注销不同步殡改难题,同时激励群众丧事简办、促进形成绿色殡葬新风。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汕民通〔2015〕19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免除我区户籍人口(不含政策性获得丧葬费补助人员)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同时,终止实施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殡改惠民措施的通知》(汕龙府办[2011]2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从2015年10月1日起,凡在本区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
以下已获得政策性丧葬费补助的人员不列入免费对象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政策性丧葬费发放机构向以上两类人员的家属发放丧葬费补助时,应当要求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火化证明和殡葬基本服务缴费票据。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按照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一)遗体接运160元/宗(普通殡葬专用车,不含火化后接回骨灰);
(二)遗体火化220元/具(普通火化炉);
(三)骨灰寄存60元/年(在殡仪馆骨灰存放设施寄存1年);
(四)遗体消毒100元/具;
(五)遗体存放410元/具(含清洗、包裹、水晶棺冷藏防腐1天,不含化妆);
(六)遗体告别厅租用400元(小型告别厅,限12小时内。本项目经丧事承办人自愿申请,由各殡仪馆根据业务需求和服务场所供给能力合理安排);
(七)骨灰蛊200元/个(简易标准型,自愿选择,各殡仪馆提供)。
市殡仪馆提供以上七项服务的收费为每宗1550元,第六、七项按实结算,相应扣减。我区与市殡仪馆按照每宗(最高)1550元结算;与非中心城区各殡仪馆按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进行结算。今后并随市殡仪馆、非中心城区各殡仪馆免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办理程序和材料
(一)本区户籍本地火化:指本区户籍居民死亡后,按现行殡仪服务地域归属到市殡仪馆火化。
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逝者的继承人或生前所在单位;逝者没有继承人的,其遗赠扶养人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指定的村干部)凭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市殡仪馆办理丧葬业务时,填写《汕头市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本区户籍异地火化:指本区户籍居民死亡后,在外市殡仪馆火化,或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但跨现行殡仪服务地域的情形(如外砂、新溪两镇居民死亡在澄海区殡仪馆火化)。
属本区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户籍居民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领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须已办完逝者户口注销手续)
2、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异地火化证明;
4、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缴费票据(含费用清单)。
《汕头市户籍居民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领表》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月填写《汕头市 区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异地火化)》(附件3),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将免费资金拨付所属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发给丧事承办人。
本区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每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和免费标准:
1、市外火化参照市殡仪馆的收费标准,每宗(最高)1550元。
2、市内区外火化的,按火化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结算。澄海殡仪馆1210元/宗、潮阳、潮南殡仪馆1050元/宗、南澳殡仪馆850元/宗。
3、本区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已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四、经费来源
我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所需资金,除省、市级财政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专款专用。
我区办案单位办理的无人认领遗体的殡葬服务费用(含遗体接运、火化、消毒、清洗、包裹、冻藏防腐费)按实结算,由区财政负担。对责任人无力赔偿而受害人家庭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尸体冷冻费,由市殡仪馆实行减免的。涉案尸体生前属我区户籍的,所减免的冷冻费由区财政负担,由市殡仪馆与区民政按照实际减免额结算(按月结算)。
五、经费结算
本区户籍本地火化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市各殡仪馆垫付(按现行殡仪服务地域归属办理),并按月结算。各殡仪馆按照所服务地域归属,填写《汕头市 区县户籍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汇总表(本地火化)》(附件4)送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相关经费划拨至殡仪馆账户。
六、监督管理
各街道(镇)民政部门要严格辖区户籍异地火化的手续办理,区民政要会同财政建立联合监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各镇、街道要依照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三)本实施意见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