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调动基层清理开发墓地(坟地)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对村(居)辖区内的墓地(坟地)进行独立清理、开发,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清理出来的骨骸集中统一火化处理的,给予经费补助。据统计,全区现有未开发墓地(坟地)35处,总面积约500亩,坟墓约21000穴。
政府公共建设项目及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墓地(坟地)清理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方式
采用墓地(坟地)面积与墓穴数量(以集中火化处理的骨骸数为准)结合考量的方法实施一次性补助(同一地点不可重复申报补助)。
(二)补助标准
1. 单处墓地(坟地)面积10亩以下、墓穴数量不足200穴的,按已开发墓地(坟地)面积实施补助,每亩补助5000元。
2. 单处墓地(坟地)面积10亩以下、墓穴数量超过200穴的,按已开发墓地(坟地)面积实施补助,每亩补助6000元。
3. 单处墓地(坟地)面积10亩以上,墓穴数量不足200穴的,按已开发墓地(坟地)面积实施补助,每亩补助8000元。
4. 单处墓地(坟地)面积10亩以上,墓穴数量超过200穴的,按已开发墓地(坟地)面积实施补助,每亩补助10000元,补助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实施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四、办理程序
(一)由实施墓地(坟地)清理开发的村(居)向所在街道(镇)提出申请,列明清理范围、清坟数量、开发用途、资金投入,提供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事项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内容,加盖村(居)委印章,并附清坟前、后照片。
(二)街道(镇)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殡改办)。
(三)区民政局(区殡改办)牵头各有关职能单位进行核实验收通过后,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拨付补助。
五、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视墓地(坟地)清理开发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六、职责分工
各街道(镇)要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村(居)墓地(坟地)清理开发过程、核对墓地(坟地)清理开发面积和墓穴数量,协助村(居)按照相关规定将清理出来的骸骨进行集中统一火化处理,对村(居)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区殡改办。
区民政局(区殡改办)负责对上报资料的收集、核实、审批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予以下拨。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墓地(坟地)清理开发补助资金。
七、责任追究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补助经费的,要追回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