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湖区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汕民通[2015]195号)精神,现对《龙湖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湖区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龙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特补充如下:
一、《实施意见》中的免费对象调整为:凡在本区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免除项目标准、办理程序材料、经费来源、经费结算、监督管理等仍按《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行。
龙湖区民政局 龙湖区财政局
2018年3月15日
汕龙民〔2018〕118号关于《龙湖区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doc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