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16-11-10
汕头市龙湖区民政局
汕头市龙湖区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 “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办法,对患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住院医疗救助、限额门诊医疗救助和看病医疗优惠,建立管理制度化和操作规范化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

(三)坚持量力而行,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

(四)坚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具有本区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贫困居民。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已列入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经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孤儿、城镇孤老等“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我区城乡居民家庭,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具下述情形之一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透、腹透的;

2、恶性肿瘤的;

3、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的;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

5、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的;

6、心脏病的(二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7、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的;

8、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的;

9、患其他重大疾病,农村居民住院治疗费在30000元以上、城镇居民住院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的。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一)对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区(村),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其个人应缴交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二)资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交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资助;

(三)对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实行限额门诊救助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住院医疗限额救助(“三无”人员实行全额医疗救助)

(五)对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看病医疗优惠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

(一)起付标准。救助对象患病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院减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报销(含救助金)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超过500元部分。

(二)救助限额。区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治疗费按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累计年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城乡低保对象不超过20000元,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不超过12000元。

(三)救助比例。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在5000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35%的比例救助;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40%的比例救助;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按不超过45%的比例救助。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比例相应降低5%

在区内五家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可相应提高5%

第八条  对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实行限额门诊救助。

(一)限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限定80元,以户为单位只限当年统筹使用。不结转、不提现,用完为止,超支自负;

(二)依托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窗口开展限额门诊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片负责。街道片区的对象可到龙湖人民医院、珠池医院、下蓬医院就诊,外砂镇和新溪镇分别定点本镇卫生院;

(三)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凭《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儿童福利证》和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救助限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直接补助;

(四)专用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实就诊患者身份,核对无误后在门诊病历及处方上加盖新农合门诊补助专用章;就诊患者交费时,专用窗口工作人员在门诊收费收据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儿童福利证》上如实记录补助金额,填写《龙湖区城乡医疗限额门诊救助登记结算表》,并由患者(亲属)签名确认;

(五)各定点医院原则上于每月30日将《龙湖区城乡医疗限额门诊救助登记结算表》(一式二份)送区民政局审核、结算,由区民政局将结算额直接拨付各定点医院。

 第九条  下列费用在审核医疗救助时应予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的医疗费(救助金)或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政府特殊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医疗救助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六)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户主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家庭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或有关证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出示的诊断书、财政医疗票据;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享受的医疗补助凭证。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龙湖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社区(村)委会初审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起,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给予其医疗救助金额,由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将符合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救助金额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社区(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交的资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核实,报区民政局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分别核拨给责任单位实施。

第五章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医院和区残联指定的医院,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为龙湖人民医院、龙湖区珠池医院、龙湖区下蓬医院、龙湖区外砂镇卫生院、龙湖区新溪镇卫生院。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十八  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龙湖区卫生局、民政局《关于对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五保人员和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实行医疗优惠的通知》(汕龙卫[2005]33号)规定的医疗优惠项目提供优惠。免收挂号费、病历费、诊金、肌肉注射费,检查费、检验费、诊查费及住院病床费优惠30%。区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优惠的50%,每年结算一次。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由区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区财政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14%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金。根据《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城乡医疗救助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40%60%的比例负担;

(二)上级补助。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比例提取的基本医疗救助金;

(三)社会捐助。区民政局负责接受社会捐助,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金。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区民政部门应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医疗救助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各街道、镇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龙湖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本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订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金的落实,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协助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年度医疗救助资金发放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发放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街道、镇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及医疗救助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于200871日起施行。2005117日制定的《龙湖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