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下午,区安监局与新津街道联合开展职业卫生警示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汕头市龙湖区龙鑫贴面板厂:1、锅炉、贴面机2个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高温、煤尘);2、工作场所未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经局领导批准,由局执法监察大队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案号:汕龙安监管立〔2017〕3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汕头市龙湖区龙鑫贴面板厂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公建配套区C2第2号地块;成立于2012年07月04日;持有《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7000041454;投资人:翁小平;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板村压贴、家具、木制品(不含木片)的加工、营销。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2017年6月26日下午,区安监局与新津街道联合开展职业卫生专项警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汕头市龙湖区龙鑫贴面板厂:1、锅炉、贴面机2个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高温、煤尘);2、工作场所未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等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责改〔2017〕1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汕龙安监复查〔2017〕23号)由该厂负责人翁金华签字确认。
(二)调查询问情况。2017年6月27、28、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汕头市龙湖区龙鑫贴面板厂翁金华、翁振平以及翁小平的全权代理人翁金华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都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表示对所做笔录负责。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记录,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2017〕18号),要求该厂在2017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成,期满时局再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经调查,汕头市龙湖区龙鑫贴面板厂2014年7月8日有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注册职业病危害项目基本信息,但注册后没有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备案;而且在原注册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基本信息资料中只申报了1名职业病危害人员,与我们现场检查和翁金华自己在询问笔录中所承认的至少5名员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相符。因此,汕头市龙湖区龙鑫贴面板厂存在工作场所未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责改〔2017〕1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汕龙安监复查〔2017〕23号)、翁金华等人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0张等。
五、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汕头市龙湖区龙鑫贴面板厂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规定。
同时检查发现汕头市龙湖区龙鑫贴面板厂早在2014年7月8日就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注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基本信息进行网上申报,这说明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是重视的;其次,该厂工作场所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较轻,也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另外,该厂及其投资人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真按要求落实隐患整改,且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综合上述原因,现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建议对 汕头市龙湖区龙鑫贴面板厂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