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3日上午,根据市创文办转来市民投诉信件,市区两级安监局联合龙湖区龙祥街道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2、生产车间、仓库物料堆放混乱、无序;3、生产车间仓库内停放员工摩托车;4、生产车间、仓库内用电线路架接凌乱;5、车间仓库安全警示标志缺失;6、部份员工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7、在用电梯没有在检测有效期内;8、车间、仓库小型灭火器设置不合理;9、临时搭建棚下停放员工摩托车、堆放物料,占用安全疏散通道;10、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等重大安全事隐患。经局领导批准,由局执法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汕龙安监管立〔2017〕5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嵩山北路西侧华茵楼101号房;成立于2010年10月15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562610687H;法定代表人蒋映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塑胶制品、橡胶制品、玩具:服装、日用百货、工艺术美术品、针织纺织、皮具箱包、钟表、眼镜、电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2017年9月13日上午,根据市创文办转来市民投诉信件,市区两级安监局联合龙湖区龙祥街道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2、生产车间、仓库物料堆放混乱、无序;3、生产车间仓库内停放员工摩托车;4、生产车间、仓库内用电线路架接凌乱;5、车间仓库安全警示标志缺失;6、部份员工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7、在用电梯没有在检测有效期内;8、车间、仓库小型灭火器设置不合理;9、临时搭建棚下停放员工摩托车、堆放物料,占用安全疏散通道的行为。10、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等重大安全事隐患。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1、9项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汕龙安监管现决[2017]3号),其余8项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2017]34号)。均由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詹河丽代签字确认。
(二)调查询问情况。9月18日下午和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詹河丽和法定代表人蒋映辉的全权委托人佘桂润(因本人有事不能接受询问,全权委托该公司厂长佘桂润处理行政调查)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2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表示对所做笔录负责。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对《现场检查记录》中的(1、9)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汕龙安监管现决[2017]3号),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现场检查记录》中的其余8项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2017]34号),责令该公司按要求于9月22日前完成隐患整改。
四、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存在1、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2、临时搭建棚下停放员工摩托车、堆放物料,占用安全疏散通道(全部安全隐患已于9月2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完成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二)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汕龙安监管现决[2017]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2017]3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汕龙安监复查﹝2017﹞37号、38号)、法定代表人蒋映辉的全权委托人佘桂润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詹河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6张等。
五、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同时鉴于该公司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现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建议对 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作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