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龙湖区众鸿洗车服务部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案的调查报告
2019-05-22
龙湖区应急管理局
龙湖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下午,接鸥汀派出所报称,位于万吉工业区龙江路龙晖厂房前的众鸿洗车服务部有加油点。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与鸥汀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在1个红色金属储油罐(罐体容积约500升,内实有汽油约80kg)和加油箱、加油枪等相关设施,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众鸿洗车服务部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由局执法股对众鸿洗车服务部进行立案调查(案号:汕龙安监立〔2019〕4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汕头市龙湖区众鸿洗车服务部成立于2014年10月27日,经营范围是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的销售及洗车的服务,注册地址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南二街北侧(嵩山北路西侧自编号2号),现公司地址临时设置在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5号龙晖厂房前。公司法人是张少辉,实际经营者为李楠。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2019年5月7日下午,接鸥汀派出所报称,位于万吉工业区龙江路龙晖厂房前的众鸿洗车服务部有加油点。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与鸥汀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在1个红色金属储油罐(罐体容积约500升,内实有汽油约80kg)和加油箱、加油枪等相关设施,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众鸿洗车服务部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由现场人员(众鸿洗车服务部实际经营者李楠)签字确认。
    (二)调查询问情况。2019年5月8日至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储油设施实际使用人辛国荣、公司实际经营者李楠(受公司法人张少辉委托)、场地出借方蔡楷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确认相关储油设施属于众鸿洗车服务部,于大概三个星期前购置,用于临时储存需大修车辆的汽油,储存汽油现场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3名被询问人均各自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表示对所做笔录负责。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5月7日晚,储油罐内残存汽油由荣源石油公司油罐车抽走处理;5月8日,我局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汕龙安监现决〔2019〕3号),责令储油罐和加油箱、加油枪等相关设施停止使用,拆除储油罐及相关设备,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查封了相关储油设施。处理完成后,我局再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处理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储油罐及相关设备已于5月13日拆除)。
    四、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经调查,众鸿洗车服务部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汽油属于危险物品,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违法事实清楚。
    (二)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汕龙安监现决〔2019〕3号)1份、辛国荣、李楠、蔡楷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1张。
    五、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众鸿洗车服务部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汽油属于危险物品,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同时鉴于众鸿洗车服务部存放危险物品规模较小,事后能努力消除事故隐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现作出如下处理:
    对众鸿洗车服务部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