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11·26” 一般事故行政处罚案的调查报告
2016-03-16
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6日21时许,位于万吉工业区的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镀膜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机器手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龙湖区“11.26”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认定,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作为“11.26”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龙湖区政府《关于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11•26”一般事故结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汕龙府函〔2016〕2号),经局主要领导批准,2016年1月30日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为:(汕龙)安监管立〔2016〕2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0000122588,注册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龙江路12号(超声电子工业园)内液晶显示器主厂房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大淳,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肆仟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年1月17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液晶显示器及模块、触摸屏产品、平板显示器及模块;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调查情况
    在调取龙湖区政府关于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11.26”一般事故调查档案有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2015年2月25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淳的全权委托人黄衡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黄衡同意龙湖区政府《关于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11•26”一般事故结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了《询问笔录》。
    三、违法事实
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11.26”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认定,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不注重实效,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其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责任规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有关责任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70号令)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开展善后处理赔偿工作,令死者家属满意,没有造成其它负面影响,同时,事故后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存在隐患,态度积极主动,建议对汕头超声显示器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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