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龙湖区泓荣塑料材料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案的调查报告
2017-07-07
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上午10时,区安监局与龙祥街道联合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汕头市龙湖区泓荣塑料材料厂存在车间、仓库都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由局执法监察大队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案号:汕龙安监管立〔2017〕2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汕头市龙湖区泓荣塑料材料厂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官埭头南尾池B18号;成立于2011年12月27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5883223844;投资人:蔡深炎;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塑料材料加工及销售。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2017年6月20日上午10时,区安监局与龙祥街道联合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汕头市龙湖区泓荣塑料材料厂存在:1.物料标记不清晰;2.车间、仓库都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设备接地线不规范;4.机器设备操作规程未上墙;5.物料存放比较凌乱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2017〕21号),由该厂投资人蔡深炎签字确认。
    (二)调查询问情况。2017年6月20日和2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汕头市龙湖区泓荣塑料材料厂蔡深炎进行2次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都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表示对所做笔录负责。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2017〕21号),要求该厂在2017年6月29日前整改完成,期满时局再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经调查,汕头市龙湖区泓荣塑料材料厂车间、仓库都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责改〔2017〕2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汕龙安监复查﹝2017﹞21号)、蔡炎深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8张等。
    五、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汕头市龙湖区泓荣塑料材料厂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同时鉴于汕头市龙湖区泓荣塑料材料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只有投资人和1名员工两人,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投资人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真落实隐患整改,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做出如下处理:
    1、对汕头市龙湖区泓荣塑料材料厂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投资人蔡炎深个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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