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嘉得富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案的调查报告
2017-09-20
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913日下午,根据区环保局电话通报,汕头市嘉得富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汕头市嘉得富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3个仓库(当时区消防大队已查封)储存的物品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一号仓库中储存有甲基丙烯酸甲酯约14/200千克、二号仓库中储存有丙烯酸丁酯约17/200千克、三号仓库中储存有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约10/200千克。上述3种物品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所列的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具备甲类资质的仓库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由局执法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汕龙安监管立〔20174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汕头市嘉得富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位于汕头市珠池汕充公路中段,公司成立于19911226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934341U;法定代表人:李敬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水性粘合剂,水性涂料,合成纤维洗涤剂,皂类的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20179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汕头市嘉得富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3个仓库(当时区消防大队已查封)储存的物品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一号仓库中储存有甲基丙烯酸甲酯约14/200千克、二号仓库中储存有丙烯酸丁酯约17/200千克、三号仓库中储存有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约10/200千克。上述3种物品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所列的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具备甲类资质的仓库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由该厂法定代表人李敬雄签字确认。

(二)调查询问情况。20179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汕头市嘉得富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敬雄和公司员工李敬坤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表示对所做笔录负责。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201735号),责令该公司在2017915日前将危险化学品全部转移到具备安全资质的仓库中存放。整改完成期满时,我局再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经调查,汕头市嘉得富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一号仓库中储存有甲基丙烯酸甲酯约14/200千克、二号仓库中储存有丙烯酸丁酯约17/200千克、三号仓库中储存有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约10/200千克,作为公司生产合成胶水(水性产品)的原材料使用。上述3种物品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所列的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具备甲类资质的仓库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过复查:916日该公司已将全部危险化学品转移到具备安全资质的仓库存放)。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二)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责改20173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汕龙安监复查﹝201733号)、法定代表人李敬雄和公司员工李敬坤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9张等。

五、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汕头市嘉得富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具备甲类资质的仓库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同时鉴于汕头市嘉得富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努力消除事故隐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现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汕头市嘉得富裕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 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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