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经济特区永联制衣洗染厂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案的调查报告
2018-05-14
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永联制衣洗染厂有限公司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案的调查报告

 

2018313下午,市、区两级安监局督查组联合检查企业“两会”期间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一楼机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污水井盖板不规范;2、一楼生产车间部份员工未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二楼生产车间砂轮机未固定;4、一、二楼生产车间部份电线未套管,开关插座老化;5、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未及时更新完善;6201712至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7201712月至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如实记录。其中第(6)、(7)两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市局领导指示,经局领导批准,由执法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汕龙安监管立〔20181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汕头市经济特区永联制衣洗染厂有限公司位于汕头市长平路260;成立于19901229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31856T;法定代表人:曾银宽;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服装的制造和洗磨。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2018313日上午,根据市、区两级安监局督查组联合检查企业“两会”期间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一楼机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污水井盖板不规范;2、一楼生产车间部份员工未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二楼生产车间砂轮机未固定;4、一、二楼生产车间部份电线未套管,开关插座老化;5、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未及时更新完善;6201712至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7201712月至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如实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2018]06号)。 均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银宽代签字确认。

(二)调查询问情况。314日、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汕头市经济特区永联制衣洗染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银宽和厂长熊伟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2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均承认存在执法人员指出的安全隐患,并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表示对所做笔录负责。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314,我局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2018]06号),责令该公司存在的:1、一楼机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缺乏,污水井盖板不规范;2、一楼生产车间部份员工未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二楼生产车间砂轮机未固定;4、一、二楼生产车间部份电线未套管,开关插座老化;5、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未及时更新完善;6201712至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7201712月至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如实记录等安全隐患2018328日前完成整改,期满时,我局执法检查人员将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汕头市经济特区永联制衣洗染厂有限公司存在:1201712至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201712月至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如实记录。(经复查:全部隐患于328日已完成整改)。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二)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汕龙安检记[2018]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汕龙安监管责改 [2018]06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汕龙安监复查201811号)、法定代表人曾银宽和厂长熊伟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 张等。

五、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汕头市经济特区永联制衣洗染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纪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同时鉴于该公司法人代表201711月底刚接手该公司,公司各方面运营刚起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正在规范完善,企业也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现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建议对汕头市经济特区永联制衣洗染厂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12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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