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龙湖区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案的调查报告
2019-06-12
龙湖区应急管理局
龙湖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下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位于万吉工业区鸥上小学路附近的空地上,停放一辆面包车(车牌号粤D8P881,车主为林晓塬),面包车内设置有一储油罐(油罐容积约500升,内实有汽油约100多升),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现场汽油为汕头市龙湖区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所储存使用。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由局执法股对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进行立案调查(案号:汕龙安监立〔2019〕5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注册于2017年10月12日,经营场所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南二直街(自编8号),经营者是辛旭青,经营范围是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配件零售。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2019年5月21日下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位于万吉工业区鸥上小学路附近的空地上,停放一辆面包车(车牌号粤D8P881,车主为林晓塬),面包车内设置有一储油罐(油罐容积约500升,内实有汽油约100多升),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面包车车主林晓塬确认,储存的汽油是汕头市龙湖区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所有,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经营者辛旭青是其表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由辛旭青签字确认。
    (二)调查询问情况。2019年5月21日和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面包车车主林晓塬、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经营者辛旭青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确认储存的汽油属于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相关储油设施也服务于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储存的汽油约100多升,用于需大修车辆进行补油操作和清洗配件,储存汽油现场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2名被询问人均各自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表示对所做笔录负责。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5月21日,我局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汕龙安监现决〔2019〕4号),责令立即处理储油罐内汽油,拆除储油罐,排除事故隐患;5月21日晚,储油罐内残存汽油由汕汾加油站抽走处理(确认剩余汽油102升)。待储油罐拆除完成后,我局再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处理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储油罐及相关设备已于5月22日拆除)。
四、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经调查,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汽油属于危险物品,该维修店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管理。违法事实清楚。
    (二)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汕龙安监现决〔2019〕4号)1份,林晓塬、辛旭青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
五、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储存汽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汽油属于危险物品,该维修店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同时鉴于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存放危险物品规模较小,事后能立即消除事故隐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现作出如下处理:
    对旭生隆机动车维修店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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