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基本情况
陈卫坚,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在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下湖村老一片前三房巷20号,政治面貌为群众,文化程度是中专,没有固定工作单位。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2019年5月24日下午,根据龙祥街道报称,周厝塭新锋北八横20号一临时仓库存放疑似危险物品,我局执法人员到场确认情况如下:临时仓库内有60个大桶(容积160kg/桶),其中35桶内装清洗剂(甲醇+水混合物,甲醇占30%,水占70%),其余25桶为空桶。另有48桶已封装小桶(10kg/桶),均为清洗剂(甲醇+水混合物,甲醇占30%,水占70%)。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由物品所有人陈卫坚签字确认。
(二)调查询问情况。2019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卫坚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确认储存的物品是其所有,为清洗剂,实质为甲醇和水的混合物,甲醇占30%,水占70%,用于清洗塑胶件表面上的油污。清洗剂存量约5000多kg,具有可燃性,现场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表示对所做笔录负责。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5月24日,我局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汕龙安监现决〔2019〕5号),要求立即将清洗剂等疑似危险物品转移至具有相关资质的场所存放,排除事故隐患。待相关物品处理完毕后,我局再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处理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相关物品已于5月25日完全清理,事故隐患已消除)。
四、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经调查,陈卫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确认,清洗剂具有可燃性,属于危险物品中的易燃易爆物品,陈卫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违法事实清楚。
(二)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汕龙安监现决〔2019〕5号)1份,陈卫坚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
五、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陈卫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清洗剂经鉴别属于危险物品,陈卫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同时鉴于陈卫坚存放危险物品规模较小,事后能立即消除事故隐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现作出如下处理:
对陈卫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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